全聚德·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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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015
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以及《中国全聚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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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等。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卢长才先生(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等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35,493,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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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
况。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表决结果:135,485,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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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O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 证 律 师:富 皓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