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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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3   证券简称:集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
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
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
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
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
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
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0】1087号、
中汇会审【2021】1268号、中汇会审【2022】2269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
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85.65万元、1,273.09万元
和2,474.76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944.50万元。
  本次发行按募集资金25,46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集智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电机智
能制造生产线扩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四)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全自动平衡机、测试机和自动化设备。其中,全自动平衡
机为公司主要核心产品,在家用电器、电动工具、汽车、泵、风机、汽轮机和航
空发动机等行业领域使用的回转零部件生产中得到广泛使用,市场需求较大。公
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0】1087号、
中汇会审【2021】1268号、中汇会审【2022】2269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
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85.65万元、1,273.09万元
和2,474.76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944.50万元。
   本次发行按募集资金25,46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为10.73%、19.79%、34.08%和22.84%,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公司本次可
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
流量净额分别为2,130.39万元、1,871.93万元、2,189.91万元和-2,826.52万元,2022
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原因系:受疫情和限电等
因素影响,供应商供货速度放缓,公司适当增加了采购量和备货量。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
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
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
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
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
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
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业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中汇会审【2021】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73.09万元和2,474.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31.57万元和2,066.00万元。公司最近二
年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情形;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行过公司债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460.00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预计总投入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集智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18,865.00     17,780.00
  电机智能制造生产线扩产项目             7,680.00      7,680.00
       合计                  26,545.00     25,460.00
生产线生产能力,是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研
发和制造能力升级,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定;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
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
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
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
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
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司及子公司不
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按照同股
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且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坚持技术
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加快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
度保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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