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
为正在履行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郭慧、潘志兵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郭慧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
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座
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
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
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威胜信息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
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内,威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威胜信息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威胜信息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
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威胜信息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
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
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
管进行访谈,核查了威胜信息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
报表等财务资料,查阅了公司部分重大销售合同,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
化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
务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及时。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2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