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5 千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王浩 张晶 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