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确认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议案》事前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本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安排,公司通过签署长期
租赁合同,能够获得稳定的优质物业资源,确保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经营。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泳 周峰 周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