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
之
补充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2]第 269-6 号
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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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之补充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2]第 269-6 号
致: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大成”)接受甘肃陇神戎发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委托,担任陇神戎发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起至本次重组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23 日)买卖陇神
戎发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陇神
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因本次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所就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至披露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之日(即 2022 年 9 月 26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以下简称:
“补
充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陇神戎发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
关于本补充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
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与说明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且无虚假、隐瞒或误导之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
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交易各方所
作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作为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的依据。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核查
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核查意见中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大成
证字[2022]第 269 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核查期间为:陇神戎发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
告书(草案)之日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之日,即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核查范围为: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陇神戎发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
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陇神戎发股票的
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补充核查
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袁华之
经办律师(签字):
方立广
段 婧
陈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