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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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8,960 股,回购价格:18,96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58.57 元/股;
   期权注销数量:46,140 份;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分
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以下八名
激励对象葛民、史盈星、卢守杰、朱建国、周宁宁、杨演春、江伟、党志泉因个
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意注销八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6,140 份,回购注销八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8,960 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营
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营
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权益的登记工作。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营口金辰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次股票期权所涉及权益的登记工作。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了《营口金辰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42,320份,回购
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5,08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2日完成
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于2022年11月7日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6,140份,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96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
  激励对象葛民、史盈星、卢守杰、朱建国、周宁宁、杨演春、江伟、党志泉
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相关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葛民、
史盈星、卢守杰、朱建国、周宁宁、杨演春、江伟、党志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8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数量、期权注销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
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九)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利息,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现已实施完毕上述2021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前述现金分红事项对公司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影响如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针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
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因此,公司根据2021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拟派发的2021年度现金分红将由公司
代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将不进行实际发放,该分红事项不需要调整回购
价格。
  限制性股票具体回购价格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中“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即8名激励对象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9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58.57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8名激励对象葛民、史盈星、卢守杰、朱建
国、周宁宁、杨演春、江伟、党志泉离职,公司应注销股票期权46,140份及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18,960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数量(18,960股)×
回购价格(58.57元/股),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6,168,002股变更为116,149,042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股本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8,120    -18,960       149,16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5,999,882          0   115,999,882
    合计         116,168,002    -18,960   116,149,042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勤勉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有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同意《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
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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