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 月 11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5.2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45,974,775 股
的 1.200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
《上海
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 月 11 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 68.5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2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4)。
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2-066)。
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以上情况详见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编号:2022-070)。
了《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2)。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1)。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1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1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 人,均为公司业务骨干、技
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 -- --
心技术人员
二、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 175.20 80.00% 1.20%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2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75.20 80.00% 1.20%
三、预留部分 43.80 20.00% 0.30%
总计 219.00 100.00% 1.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偶、父母、子女。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3 年 1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2.1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 2023 年 1 月 11 日收
盘价,价格为 202.1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2.45%、 42.73%、 41.4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 2.10%、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 1 年期、 2 年期、 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522%(取柏楚电子股近 12 个月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43.8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43.80 万股,将在本激励
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
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柏楚
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柏楚电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