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3 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公告编号:2023-002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
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水荣、项炯炯、王亚芳、全卫英: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2020-2021
年度存在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
董事长李水荣,总经理项炯炯、财务总监王亚芳、董事会秘书全卫英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
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
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