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
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盐
湖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盐湖股份公司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盐湖股份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盐湖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
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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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
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
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 4 月 1 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
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
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
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及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有关会议,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
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情况,对全体董
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第九条 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
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
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
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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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表决重大事项,
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董事未能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履行重大事项审议职
责的;
(五)其他违反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
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
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里对董事履职评价情
况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评价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
关复议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
东大会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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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
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
更换。
第三章 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对监
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
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
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
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
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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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
告。
第十九条 根据监事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
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第四章 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定期履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可依据盐湖股
份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并参照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可通过监事列席董事长
办公会、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
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结
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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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
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依
据之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核。由被考核
监事推荐单位(如有)将评价考核结果及薪酬发放进行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湖股份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盐湖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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