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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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债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
公司规范运作》
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上能转债基本情况
  (一)上能转债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9 号),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二)上能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为“123148”,债券简称“上能转债”。
  (三)上能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2022 年 6 月 20 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8 年 6 月 13 日)
止。
  (四)上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上能转债”转股价格未进行调整。
  二、上能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
           “上能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上能电气,证券代码:300827)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上能转债”当期转股
价 36.31 元/股的 130%,即 47.2030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
件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决定本次不行使“上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利,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且自 2023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
若“上能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3 年 4 月
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上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上能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
个月内减持“上能转债”计划
  (一)经核查,在“上能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2022 年 7 月
理人员不存在交易“上能转债”的情形。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6 个月内减持“上能转债”的计
划。上述主体若未来拟减持“上能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合规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能电气本次不行使“上能转债”提前赎回权,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能电气不提前赎回“上能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提
前赎回上能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涛
        保荐代表人(签字):
                       毛祖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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