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
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
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
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浙江
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三次修订稿)》首次披露之日前 12 个月内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
核查。
自《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三次修订稿)》首次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
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方立 赵 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