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将审议公司拟向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通信集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科技”)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会议资料已提前提交公司独立董事。作
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
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通通
信集团持有的中交科技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交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二、本次标的资产的定价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最终交
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本次交易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价发行基准日及发行
价格相关事项已经交易双方同意,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
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五、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系在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之前变更审计、
评估基准日,并按照法规要求重新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未变更
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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