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交通
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中交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