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祁连山 公告编号: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
、“公司”
、
“上市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
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
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 7 名,董事刘燕、于凯军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脱利成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以其持有的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与中
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
)所持中交公路规
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规院”)100%股权、中交第一公路
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院”)100%股权、中交第
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院”
)100%股权及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
)所持中国市政
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院”
)100%股权、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院”)100%
股权和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院”
,与
公规院、一公院、二公院、西南院、东北院、能源院合称为“标的公
司”)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
产置换”)
,差额部分由祁连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中国交建、
中国城乡购买(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同时公司拟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
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
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有效期已经届至,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相关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加期审计报
告、备考审计报告,基于相关审计机构出具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
计报告,公司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进行了更新、修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脱利成、刘燕、于凯军、刘继彬、
蔡军恒、杨虎在表决时应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
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更新稿)
》
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能够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首发管理办法》
”),具体如下:
(一)主体资格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首
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理检测业务,主要聚焦于公路及市政两大领域,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标的公司最近 3 年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 3 年,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标的公司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持有西南院、东北院、能源院 100%股权,该等股权清晰,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已按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
及标的公司届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运作,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
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
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理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资金,该等资金占用情形清理后,标的
公司将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鉴证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
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①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
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②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
万元;④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扣除土地使用权后无形资
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标的公司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
关凭证。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
(5)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脱利成、刘燕、于凯军、刘继彬、
蔡军恒、杨虎在表决时应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计
报告的议案》
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有效期已经届满,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
出具了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董事会同意相关审计机构
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脱利成、刘燕、于凯军、刘继彬、
蔡军恒、杨虎在表决时应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更新稿)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
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
出具了承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脱利成、刘燕、于凯军、刘继彬、
蔡军恒、杨虎在表决时应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及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公告》
。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更新稿)
》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
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脱利成、刘燕、于凯军、刘继彬、
蔡军恒、杨虎在表决时应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