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
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阅相关资料,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能力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年产 300 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
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年产 38 万条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是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
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跃刚、杨大贺、蔡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