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4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3001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6,00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59.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公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3 号)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团”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公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牛信息科技”)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
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等相关事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2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近日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牛信息科技、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
立情况如下:
开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对应的募集 存储金额
主体 资金项目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公牛 渠道终端建
份有限公司上海
信息 31050183360000008593 设及品牌推 0
长三角一体化示
科技 广项目
范区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公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渠道终端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
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
渠道终端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含),甲
方和丁方需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
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丁方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
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无用款金额限制,但甲方和丁方需在 5 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丁方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
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
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和丁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
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
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丁方财务处。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纯静、冯冰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和丁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载明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