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州越
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越秀
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
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和监管规则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未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洪涛 王 曦
谢石松 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