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
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
析,并修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釆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对该填补措施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蒋力 沈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