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
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
体价值。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2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独立董事:钟国跃、胡坚、刘胜强、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