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3-002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45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威会议室。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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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自愿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后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46,816,9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86%。
(1)现场出席情况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
限公司自愿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后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8,883,7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07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47,93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新余市恒惠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余市威立昌投资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8,642,530
股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8,160,1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未回避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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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新余市恒惠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余市威立昌投资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
股东,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33,786,110 股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13,016,5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未回避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 101,578,850 股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45,223,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未回避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346,802,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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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 163,518,750 股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3,283,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未回避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2,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7,91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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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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