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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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35 元/股。
独立董事:
    金 爱 娟          张 爱 珠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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