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莱: 公司章程(2023年1月)

证券之星 2023-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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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4]349 号文《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雪莱
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600280003424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0 万股,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NLIGH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
      邮政编码:528225
      电话:(0757)86695209
      传真:(0757)86695642
      网址:http://www.cnlight.com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4,624,49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一流质
量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己任,建绿色企业文化,创世界一流的照明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LED照明产品及
配件、照明电器、电真空器件、科教器材、电光源器材及配件、电子元器件、自
动控制设备、二类消毒室、供应室设备及器具、水处理设备、空气处理设备、道
路路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控制器、路灯灯杆、蓄电池、风
力发电系统、开关电器、LED显示屏、LED应急照明产品、LED防爆照明产品;航
空电子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智能玩具及其应用的技术
开发、生产;承接、设计、施工:水处理工程、空气处理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亮化景观照明工程;服务:照明电器安装;电动车及相关配件贸易、家电
及相关配件贸易、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柴国生、王毅、冼树忠、张明、李正辉、黄云龙、李跃
琪、李拥民、谷长寿、孙家祥、曾素芬、杨正名、高光义、赵永清、田家贵、刘
雪梅、韩荣保、陈红、陈伟、张兴国、何润婵,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0,841,240
股、4,582,356 股、4,582,356 股、3,436,767 股、3,436,767 股、3,207,649 股、
股、190,931 股、190,931 股、190,931 股、190,931 股、168,020 股、168,020
股、168,020 股、168,020 股、152,745 股。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深华(2004)验字 05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9 月 29 日,股份公司
各发起人均按协议出资到位,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372,598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4,624,49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
会权利的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
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
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或者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候
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推选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
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的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
审核程序等要求。
  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置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
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
效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管理层,要求就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回复其
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六条   建立董事学习和培训机制,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
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按本章第一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
行,如第一节条款内容与本节以下条款内容不一致,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保证所有被提名人具备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可以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独立董事实施本条特别授权时的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有关有对外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如需公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主要职责等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董
事会权利的行使。
  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二十的权限内,对公司资产、资金的运用及借
贷、担保、投资、保险等重大合同的签署、执行等情形作出决策。
 (二)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的,需经董事会批
准;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需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累计计算。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董事长具有对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形
式)、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手机短信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
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特殊原因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
董事履行职责。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外,董事还应主动通过其他渠
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
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履行职责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法律、法规,财务、证券等政策;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联络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保
证记录的准确性,并负责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
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其他的有关规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
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
作;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有关部门、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有关事宜;
     (八)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九)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十)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和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十一)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认定的责任;
 (十二)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应积极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
积极作用,并定期对董事会架构、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
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
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应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应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决定和制
订。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副总经理协助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
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
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
监事,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
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手机短信或专人送达。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
排或者原则。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可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范围内选择信息披露报
纸 并 对 外 公 告 ,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选 择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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