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圣诺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 15,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同意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承兑、贴现、进出口押汇、信
用证、保理等业务),授信期限 36 个月,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
度为准,该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及融资需求,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顺利开展而进行的,不会对公司
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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