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
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我们同意将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165,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和智 殷小春
陈启愉 杨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