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代偿确认函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代偿确认函
事宜,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上海
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代偿确认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符合
公司经营需要和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该事项审议、决策
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借款利
率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