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
控制,实现内部控制的闭环管理,促进经营效率与效果,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
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审计监察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受董事长领导,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监察部负责
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
验。
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
(一)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
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程序及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
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及沟通能力;
(三)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
度执行审计业务。办理审计事项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四)审计监察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相对
稳定性,与被审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监察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
术职业资格的考评和后续教育以及必要的进修和培训,不断
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总体要求:
(一)审计监察部承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审计监察部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三)审计监察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四)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审计监
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履
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
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十)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物资采购和管理进行审计;
(十一)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重要合同、招投标活动进
行审计;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十五)其他需进行审计的业务。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二)制定、修订公司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
实;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内部管理制度、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
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现场
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
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
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
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长、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
时制止并向董事长汇报;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经董事
长同意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条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采用风险导
向审计方法,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
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制定审计方案。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
计监察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
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十二条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监察部根据内部审计计
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
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及内部抽调人
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三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部在实施重
大项目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
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
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进场会。在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
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
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审计监察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
同类型选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
复核等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
计监察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提出
审计建议。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审计项
目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责。
第十七条 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监察人员对被审计单位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
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
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修订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
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
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视为无效异议。
第二十条 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即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审计的公司领导
依次分别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
提交被审计单位、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 30 日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
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
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
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小于 10 年,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对审计事
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安排必要的后续
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
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形,公司
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司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监察人员,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
修订与解释,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