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3-002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诺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美诺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13 日
? “美诺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 月 16 日
? “美诺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1 月 16 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日至 2027 年 1 月 13 日
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
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1 月 14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东美诺华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成志先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
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美诺转债”第二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6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美诺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13 日
“美诺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 月 16 日
“美诺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1 月 1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美诺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
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
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 999 弄宁波研发园 B1 楼 12A
联系人:张小青
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楼、19 楼全层
联系人:王梦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