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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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者“保荐机构”)作
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厦门信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厦门信达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贸控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将与国贸控股协商,
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国贸控股将为公司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 36
亿元。
  国贸控股持有公司 42.9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成关联关
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提交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厦门国贸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与表决的董事会成员 3 名,
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董事李植煌先
生、王明成先生、陈金铭先生、曾挺毅先生、曾源先生、陈纯先生回避了该议案
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
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7498N
   注册资本:165,990 万元
   成立日期:1995 年 08 月 31 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A 栋 29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国贸控股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 1995 年 8 月成立。原名称为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
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国资产[2006]90 号、
厦国资产[2016]452 号文通知,现已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国贸控股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2019 年营业收
入 2,956.13 亿元,2020 年营业收入 4,021.26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2,459.07 亿元,净资产 743.49 亿元;2021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6,049.85 亿元,净利润 55.59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
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3,529.87 亿元,净资产 875.77 亿元;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342.10 亿元,净利润 30.42 亿元。
   股权结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100%股权。
   国贸控股非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国贸控股持有公司 42.9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与国贸控股构
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国贸控股向公司
提供资金,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
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 36 亿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利息收取标准参照市场利率,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期对外融资成本,最高在手余额不超过 36 亿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情况计算相应借款费用,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将计入
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国贸控股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
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资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审计委员会意见
  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支付借款
费用是合理的。该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对外融
资成本,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度第一次会 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洲炜         马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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