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签署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项目租赁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
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更好服务和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及先行示范区建设,着力打
造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落实深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战略部署,公司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延续设立进出境免税
店。免税店的设立将满足旅客对于免税商品的消费需求,同时也
为公司带来资源价值提升。
  在公开招标方案中,租金采取“月保底租金、月营业额提成
租金两者取高”模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选综合得分第一名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免集团”)
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价格上限。本项目价格由公开招标确
定,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
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航空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航空城发展公司”
        )负责对 T3 航站楼免税店运营进行管理,由
于航空城发展公司已统筹开展 T3 航站楼商业运营管理工作,经
双方协商一致,不收取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上述交易定价公
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深免集团、航空城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
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
深免集团之间关于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赁事项
是通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程序产生,且交易价格符合公
允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获得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与航空城发展公司之间关于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金额
为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机场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