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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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
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创新药控股子公司广生中霖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创新药控股子公司引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广生中霖股权结
构,为广生中霖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本次增资事项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新药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结合目前国家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基于更加谨慎的态度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
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简称“《预案》”),
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医药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
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称
“《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
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逐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明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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