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江苏新亿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被动形成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系子公司江苏新亿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江苏新亿源”)股权转让事项所致。江苏新亿源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
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借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
续。本次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
允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被动形成的财务资
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子公司江苏新亿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江苏新亿源安全
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广东栢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被动形成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系子公司广东栢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东
栢宇”)股权转让事项所致。广东栢宇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
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借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本次事
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存
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
了后续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
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子公司广东栢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被动形成财务资助
事项。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广东栢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暨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竞达 曹跃云 孙蓟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