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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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6       证券简称:广生堂    公告编号:2023009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当
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
前资金需求,制定年终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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