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物联”或“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秦川物联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
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
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厉胜磊、王钦刚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厉胜磊、姜思源、田青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以来的公开披露文件、投资者调研
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
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
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
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
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银行对账单及明细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相关的合同、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
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
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度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生产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公
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秦川物联经营模式、经营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公司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3,060,715.2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7,062,264.19 元,主要系:
(1)虽然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
均有所提升,但由于竞争日趋激烈,新冠疫情反复又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开拓难度,
公司上半年产品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滑幅度较大,使得公司 2022 年 1-9 月
的销售毛利仍有所减少;
(2)公司期间费用增长较大,主要系:①公司持续加大
研发力度投入,技术储备以及研发人员储备使得研发费用增加;②子公司秦川智
能传感器处于筹建期间,开办费用的增加使得管理费用增加;③公司加大市场开
拓及维护力度,市场费用的增长使得销售费用增加;
(3)随着收入的增长,应收
账款增加,加之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销售回款不及预期,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增
加导致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
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秦川物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秦川物联积极提供所需文
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 2022 年 1 月以来,秦川物联在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
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厉胜磊 王钦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