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
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变更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原聘任的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允性,通过轮换审计机构来强化公司治理,并综合考虑
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经综合评估,拟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
量。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 2022 年度财
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徐伟箭 黄生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