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发行人”、“公
司”或“上市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4,657.16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
机构”)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
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
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
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 录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25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尹柏元、宋伟作为海泰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
代表人。
尹柏元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具备法律职
业资格,自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参与了天安新材(603725.SH)IPO、
豪美新材(002988.SZ)IPO、海泰科(301022.SZ)IPO、君华集团全面要约收购
齐翔腾达(002408.SZ)、雪松文旅全面要约收购希努尔(002485.SZ)等项目。
尹柏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宋伟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自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
后参与了粤水电(002060.SZ)要约收购、粤桂股份(000833.SZ)重组暨云硫矿
业借壳上市、海泰科(301022.SZ)IPO、达瑞电子(300976.SZ)IPO 等项目。
宋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后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夏瑜佳作为海泰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协办
人,指定唐超、彭博怡、邢享作为海泰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组
成员。
夏瑜佳女士,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会计硕士,主要参与了海
泰科 IPO 等项目。夏瑜佳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Hi-Tech Moulds &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泰科
股票代码 301022.SZ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电话 0532-89086869-8099
传真 0532-89086867
邮政编码 266111
网址 http://www.hitechmoulds.cn
电子信箱 service@hitechmoulds.com.cn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
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经营范围 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64,00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31,370,698 49.02%
高管锁定股 - -
首发后限售股 31,370,698 49.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629,302 50.98%
三、总股本 64,000,000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 限售股份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号 (股) (股)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 -
资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 -
伙)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 -
伙)
合计 47,188,521 73.73% - 31,370,698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
产品为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公司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
汽车行业等领域,注塑模具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和其他注
塑模具。公司主要产品及关系图如下:
主要产品
专用生产工具
注塑模具 塑料零部件
汽车内饰模具 汽车外饰模具 其他注塑模具
仪表板模具 保险杠模具 熔喷布模具
门板模具 格栅模具 其他
副仪表板模具 扰流板模具
立柱模具 落水槽模具
其他内饰模具 其他外饰模具
具体产品介绍如下:
注塑模具是塑料零部件注塑成型用的基础工艺装备,注塑成型是指注塑机将
受热融化的塑料高压注入模具的模腔,经冷却固化,最终得到特定结构和尺寸的
塑料零部件的过程。
公司注塑模具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等领域。汽车注塑模具可分为汽
车内饰模具、汽车外饰模具和其他汽车注塑模具,其中汽车内饰模具和外饰模具
一般又统称为汽车内外饰模具;其他注塑模具主要为熔喷布模具。公司产品以汽
车内外饰模具为主,具体包括汽车仪表板模具、保险杠模具、副仪表板模具、门
板模具、格栅模具等。
用汽车注塑模具生产出来的汽车内外饰件是汽车车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
的模具所生产的主要汽车内外饰件示意图如下:
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紧密跟随客户业务发展需求,整合国际资源,2019
年公司在泰国设立控股子公司泰国海泰科,为客户提供汽车注塑模具和相应的汽
车塑料零部件。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发行人历次筹资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市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
历次筹
资情况
合计 45,287.55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其他方
分红年 现金分红 以其他 现金分红总
式现金分
度合并 金额占合 方式 额(含其他
红金额占
现金分 报表中 并报表中 (如回 方式)占合
合并报表
分红 红金额 归属于 归属于上 购股 现金分 并报表中归
中归属于
年度 (含 上市公 市公司普 份)现 红总额 属于上市公
上市公司
税) 司普通 通股股东 金分红 司普通股股
普通股股
股股东 的净利润 的金额 东的净利润
东的净利
净利润 比率 (注) 的比率
润的比例
- 5,241.60 - - - - -
注:根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目前公司业务发展仍处于增长期,资本支出需求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未分配
利润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提升综合竞争力。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孙文强、
王纪学、刘奇、李勤、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清源创新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比
号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比
号
注:股东新麟三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清源新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股东常州清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清源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
无锡清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清源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 3 家股东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层均有一共同出资人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麟三期持有公
司 4.41%的股份,常州清源持有公司 0.73%的股份,无锡清源持有公司 0.73%的股份。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文强和王
纪学。孙文强持有公司 20,049,551 股,持股比例为 31.33%。王纪学持有公司
协议》,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孙文强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材料加工工程专
业,中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任青岛三和实
业有限公司技术经理;1997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就
读;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青岛琴科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青岛科技大学担任教师;200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今历任海泰科模具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兼任泰国海泰科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兼任青岛雪和友清源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委会委员;2022 年 8 月至今兼任海泰科新材
料总经理。
王纪学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
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历任青岛海尔模
具公司 CAD/CAM 工程师、C3P 技术中心副主任、质量部、制造部、项目部、
采购部部长;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青岛海科模内装饰有限公司监事;200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曾任监事;2004 年 1 月至今任海泰科模具
副总经理,历任董事、监事;2019 年 7 月至今兼任泰国海泰科董事;2022 年 8
月至今兼任海泰科新材料执行董事。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额 128,693.37 129,622.20 74,958.07 60,681.20
负债总额 39,378.95 43,556.80 40,123.41 32,688.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0.11 0.07 0.05 0.04
股东权益合计 89,314.42 86,065.40 34,834.67 27,993.02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36,680.86 59,233.72 45,552.64 34,189.97
营业利润 5,834.53 5,160.30 7,942.94 6,271.19
利润总额 5,833.89 6,497.96 7,943.63 6,272.96
净利润 5,241.64 6,032.36 6,837.09 5,418.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生产的现金流
-667.79 6,040.91 3,913.01 3,285.71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456.69 43,824.00 277.43 -536.23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34.47 170.01 0.38 -2.6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779.20 1,981.57 762.30 223.10
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
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
- - - 40.18
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39.24 887.63 - -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
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
减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
- - 275.80 -
损益项目。
扣除所得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合
计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179.17 235.68 148.41 39.60
减: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亏
-0.00 - 0.00 -
损以“-”表示)
扣除所得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合
计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2.40 2.56 1.44 1.33
财务指标
速动比率(倍) 1.48 1.89 0.67 0.59
资产负债率(合并) 30.60% 33.60% 53.53% 53.8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04 2.94 3.16 2.92
存货周转率(次) 1.12 1.53 1.18 1.0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10 0.94 0.82 0.68
金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6 3.61 0.32 -0.07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
注:基本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2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
处理;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2 年 1-9 月存货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8)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
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产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021 年度 9.98% 1.0772 1.0772
股东的净利润 2020 年度 21.77% 1.4244 1.42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22 年 1-9 月 4.42% 0.6049 0.6049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产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后归属公司普通股 2021 年度 5.34% 0.5761 0.5761
股东的净利润
(1)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按产品或服务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注塑模具 29,598.67 50,068.12 41,761.00 33,991.45
塑料零部件 6,684.47 8,836.17 3,623.12 45.17
合计 36,283.13 58,904.29 45,384.12 34,036.62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注塑模具 21.27% 20.57% 30.18% 34.01%
塑料零部件 34.90% 30.40% 26.06% -144.08%
主营业务毛利率 23.78% 22.04% 29.86% 33.78%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
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
情况。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
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国泰君安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君安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海泰科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不同
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海泰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海泰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国泰君安组织编制了申请文
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君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的相关规定;
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请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海泰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过充分沟
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此,国
泰君安同意保荐海泰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国泰君安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
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
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
及发行人律师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
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4,657.1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
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分别为 53.87%、53.53%、33.60%和 30.60%,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
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19 年、2020 年、
元、3,913.01 万元、6,040.91 万元和-667.79 万元,最近一期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
要系为减少财务费用未进行外币回款融资,及受疫情影响客户回款变慢所致,现
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
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
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元和 6,032.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
材料项目,不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
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
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
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
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
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
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
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并行使表决权;
转债;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3)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
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
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
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
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
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4,657.1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
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六、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
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本次募投项
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与市场前景。但是
募投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一定周期,而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是基于
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作出的,若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市场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新建募投项目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进而对公司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拟进入的改性塑料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行
业中,来自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者众多,既有一批历史悠久、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
巨头,又有数家具备一定规模且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国内企业。公司与巴斯夫、陶
氏公司、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国恩股份等国内外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随着
产业整合的推进,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市
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可能存在效益不
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 2 年,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场地准备、建设工程、场地装
修、设备购置与安装、员工增配与培训、试生产等多个环节,项目建设中存在建
设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项目建成后存在产能释放、市场开拓的过程,若国内外
同行业提前掌握了更先进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或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或者
进度无法满足预期,则本次募投项目对应产品可能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存在
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前,发行
人需合法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与募投
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将该地块用于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并
全力支持发行人办理相关手续,后续将在项目用地上积极给予协调,提供必要的
条件保障和支持。根据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目
前该土地审批进度正常,发行人预计获得土地指标无实质性障碍。假如公司无法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将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研发水平、提升技术档次及
加工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但项目实施后形成的产能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存在不确
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进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
因市场变化而与公司的预测发生差异,使实际的项目投资收益小于估算值。因此,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世界各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产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存在调整变化的可
能;近年来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大市场环境的周期性波动都会对汽车消费市场
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汽车整车厂商之间的竞争亦加剧,行业优势企业凭借较强
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整车行业的销量集中度将有可能提
升。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这些企业发展稳定,经营业绩
良好,但如果客户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下滑及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将可能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主要以欧洲、北美和泰国地区为主,外销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8.30%、61.05%、69.57%和 67.08%,外销收入占比相对
较高。
近年来,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
反补贴、加征关税、技术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品出口设置障碍,可能对公司产品
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出现多个主要出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加征关
税、技术壁垒等政策对我国汽车模具产品出口设置障碍,可能对公司产品出口造
成不利影响。
近期中美贸易摩擦日渐增加,然而从现阶段中美贸易战的内容来看,美国主
要围绕中国半导体及芯片等高新科技行业进行限制,与公司所处行业差别较大。
自美国政府于 2018 年公布加征关税以来,公司关注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及公司
客户在美国业务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839.64
万元、310.13 万元、4,100.19 万元和 6,577.50 万元,若假定发行人为获取与美国
客户的订单,按加征关税金额的 20%、50%和 100%降低销售价格,报告期内合
计营业收入分别下降 0.34%、0.84%和 1.68%,对发行人的整体影响相对较小。
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或其他进口国家及地区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
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化,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国外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国内疫情总体平稳。在疫
情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疫情目前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虽然当前国内疫情总体得到控制,但全球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
围尚不明朗,若疫情在全球未能及时控制而波及国内疫情反复,公司业务人员与
客户商务往来将受到一定限制,对公司业务拓展和订单执行均造成影响,进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材料为模板、模架、热流道等。模板、模架主要为模
具钢制品,属于价格波动频繁的大宗商品,对经济环境变化、铁矿石和国际石油
价格等外部因素变动的敏感度较高。如模板、模架、热流道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因
外部经济环境突变或突发事件出现大幅波动,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风险。
近年来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上游汽车塑料模具企业的扩张和整合,行
业内优秀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实力不断壮大,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强。与同行
业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资产及经营规模相对偏小,公司如果不能抢占市场先机,
及时整合资源和更新技术,增强与客户的协同开发能力,则可能无法保持有利的
市场地位,甚至出现主要客户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良好,产品销售规模整体保持增长,最
近一期收入受到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有所下降,同时公司毛利率水平有所恢复,
人民币汇率逐渐企稳减少了汇兑损失,净利润相对上升。2018 年起我国经济发
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面临
市场需求不足、中美贸易摩擦、国内宏观经济周期性转换、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等
不确定因素。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和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于汽车模具行业,公司
经营业绩与汽车模具下游市场的景气度密切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418.35 万元、6,837.09 万元、6,032.36 万
元和 5,241.64 万元,同比增速分别为 26.18%、-11.77%和 9.97%,净利润存在一
定的波动。公司存在因汽车产销量回落、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国际
贸易摩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俄乌战争等因素而导致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
下滑甚至发生亏损的风险。
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预计未来每年新增的折旧摊销金
额分别为 2,239.75 万元和 2,902.38 万元,预计平均每年新增营业收入可达
别为 7,160.94 万元和 10,976.37 万元。若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不能按照
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和摊销,则存在由
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大幅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3.78%、29.86%、22.04%和
毛利率分别为 33.78%、30.40%、28.11%和 29.34%,毛利率整体平稳略有小幅波
动。伴随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汽车产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各项因素带来的销售价格的调整,发行人
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公司出口销售业务主要以欧元、美元、泰铢等国际货币结算,由于公司的模
具业务从签订销售订单到最终实现收入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果国家的外
汇政策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
的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分别为 11,954.48 万元、16,881.52 万元、23,400.33 万元和 24,445.26 万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96%、37.06%、39.51%和 49.98%(年化处
理),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82.35%、73.53%、
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由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客
户多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其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商业信誉良好,为公司的
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坏账风险较小。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也将有
所增长,若该等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及现金流、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套期保值可以帮助公司转移和规避价格风险,但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同时,会面对套期保值交易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1)价格异常
波动风险: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交割期的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会回归
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期货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期仍然
不能回归,因此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从而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
甚至造成损失;(2)资金风险:期货、期权交易按照公司下达的操作指令执行,
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
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3)政策风险:期货、期权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
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在产品和发出商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存货金额
也逐年增长。由于模具属于定制化产品,需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计加工,根据生
产经验,从设计、生产、试模、测试、交付到最终验收的整个周期相对较长,导
致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3,676.58 万元、
全部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 91.97%、93.19%、93.74%和 92.84%。
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且公司客户多为国内外
知名企业,与公司合作多年且信誉实力良好,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存货规模可能继续增长,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
货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随着汽车塑料模具下游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产品功能越来越复
杂,客户对汽车塑料模具供应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新材料、新工艺、3D
打印技术和其他新制造技术的出现,在为传统制造、加工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
带来了挑战,促使公司必须紧跟行业技术趋势,在产品、技术、工艺等方面持续
研发创新。若公司未来在技术进步和产品研发升级上创新能力不足,未能迎合市
场需求变化,将可能面临技术落后、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汽车塑料模具行业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行
业发展的需要。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队伍是行业重要的资源和可持续
发展的基础,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流程优化起着关键的作
用。人才争夺日趋激烈,各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将有可能造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的短缺。
公司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工艺改进等方面依赖于核心骨干技术人员,公
司目前广泛用于生产的大部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大都是由核心技术人员带领
的研究团队开发出来的。尽管公司已建立一套有效的人才引进与激励制度,并与
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随着竞争对手对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
司未来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
失和非专利技术失密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先生作为本公司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49.02%的股份,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
先生仍将处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可以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
策、利润分配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控制。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但仍不能排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重大决策施加影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公司生产的模具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加工工序较多。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优
先将资源聚集于研发设计、部分核心环节,而将部分工艺成熟、附加值较低、非
核心环节的生产工序采用外协方式加工,这既有利于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灵活
释放产能,也有利于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制定了相应外协加工管
理制度,对外协厂商的准入、质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外协厂商原因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的情形,
但由于公司外协供应商相对较为分散,加工项目和工序较多,若因外协加工供应
商资质不合格、管理不善导致外协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的情况,
公司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
人员规模也会相应增长,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技术与产品研发与质
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对公司经营管理
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
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
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如果管理层
未能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或者管理层决策失误,将可能导致公司错失良好的
发展机遇,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政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过程主要系物理加工,原料均为外采,不包含化学反应为
主的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和危险化学品,本次募投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
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的环
评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如果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
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
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模具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取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937100231),有效期 3 年,海泰科模具自 2019 年至 2021 年享受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青岛市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备案公示的通知》,公示了青岛市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一批
高新技术企业,海泰科模具在该公示名单中。
若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调整,或海泰科模具再次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资质时因自身原因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海泰科模具将不能再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能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六)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
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
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
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
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
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
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
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因素,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
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
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
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
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
值降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在一定程度上摊
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
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
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
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
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波动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
投资决策。
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资信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
跟踪信用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
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国泰君安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发行人律
师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资信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研究服务
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主营业务为投
资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陈珍玉,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
研究服务。
股子公司海泰科模塑(泰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DTL Law Office Co., Ltd.)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23 日,
主营业务为泰国外商投资贸易法律及税务服务、商业运作及争议解决,授权代表
董事为 Mrs. Matthana Moonjan, Mr. Det Bupawon 和 Mr. Wang Chaorui,为本次申
报对发行人泰国控股子公司海泰科模塑(泰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主营业务为技术咨询
等,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负责人为韩起磊,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商务有
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共同为本次申报提供材料制作支持和底稿辅助整理及电
子化服务。
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主营业务为翻译服务
和教育咨询,法定代表人为黄荣发,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
模具被誉为“工业之母”,据统计,约 60-80%的零部件需依靠模具加工而
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水平,直接决定这些零部件的生产效率、加工精度、加工
成本和使用寿命,因此模具工业是我国先进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成
为衡量我国制造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模具作为工业配套,其发展水平受汽车、电子、航空航天、军工、医疗、建
材等下游行业发展的影响。建国后我国工业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计划的重
点工业项目到建立起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发展过程,模具伴随工业发展,也经历了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面对国际竞争,我国模具工业从初期的摸索、
学习借鉴,到现在的追赶,甚至引领,我国模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前,国内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模具工业门类,模具产能分
散在下游工厂的工具厂,专业化水平非常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专业的模具
厂开始出现,后逐渐涌现出一批较强竞争力的模具企业。特别是数控机床技术的
大量引进,CAD、CAE 和 CAM 在模具制造中得到推广应用,极大提高了我国
模具的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模具产值最大的国家。
数据来源:Wind
虽然我国模具工业在近二十年中得到了飞速发展,产业规模跃居全球第一,
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模具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仍然偏低。目前我国模具产品以中
低端为主,大型、高精密模具仍依赖进口,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生产效率、人均
产值等关键指标上,和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比如美国福
特汽车模具厂的首件合格率高于 85%,而国内实力较强的模具企业也需要经过数
次试模,才具备交付条件。
考虑到我国制造业庞大的产值规模,以及良好发展前景,未来我国模具工业
必将受益于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的扶持,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进一步
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从模具大国到模具强国的转变。
汽车模具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艺水平和科技含量体现了一
个国家汽车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汽车模具的发展。近年来,
政府先后颁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模具行
业“十四五”发展指引纲要》等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汽车模
具行业做大做强。
近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汽车产销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2021
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 3.02 亿辆。随着汽车销量的增长,消费者对汽车的功能
诉求和品质要求逐渐发生变化,从普通的代步升级到追求更便捷、舒适和环保的
汽车出行,汽车消费需求也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汽车生产商为保持竞争优势,
更好满足消费需求,不断提升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新车型的开发周期和原有车
型的改款周期逐渐缩短。汽车更新换代的加速为汽车模具行业发展提供更大市场
空间。
研究结果显示汽车重量每减少 100 千克,每百公里可节省燃油 0.3 升,汽车
重量降低 10%,可提高燃油效率 6-8%,节能减排效应十分明显,汽车轻量化对
低碳经济意义重大。而“以塑代钢”是实现汽车轻量化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汽
车轻量化起步较晚,相比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汽车塑料用量还处于较低
水平,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目前德国的汽车单车塑料及复合材料用量高达
千克,仅占整车重量的 8%。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2016 年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技术路线图,2020 年新能源汽车整车比 2015 年减重 10%,到 2030 年整车
减重 35%,届时包括碳纤维在内的塑料及复合材料在整车重量中的占比必然大幅
提升,实现“以塑代钢”,而汽车注塑模具行业将受益于“以塑代钢”。
近十年来,我国模具行业通过对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研发等多种
方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经过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模具工业孕育出了一批重点骨干企业,2019
年经中国模协认定和授牌的重点骨干模具企业达 213 家。重点骨干企业代表了我
国模具工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并率先在行业内推进实施高速加工、并行工程、逆
向工程、虚拟制造、无图生产和标准化生产等先进技术和工艺,为行业发展树立
了良好的示范效应。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助于带动我国模具工业的整体发
展。
我国汽车模具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对下游
行业的服务能力大大提升,模具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了
一批具备较强实力的骨干企业,国外下游厂商纷纷到我国采购模具。我国模具制
造业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研发优势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注塑模具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生产经验。公司积极开展新型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
初步形成了“订单管理-模具设计-工艺规划-制造加工-在线监测-研配组装
-试模验证-模具优化”这一成熟可靠的产品生产控制流程。经过多年的技术开
发和实践积累,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了汽车内外饰模具中的各类饰件注塑成型模
具的核心技术,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获得 3 项发明专利和 48 项实用新型专
利,在双色注塑成型、低压注塑成型和嵌件注塑成型技术,以及模具热流道应用
技术、高速多腔模具应用技术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突破。拥有山东省省级技术中心、
青岛市企业工程中心、青岛市工业设计中心,荣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公司在模流分析和模具设计软件基础上自主进行二次开发,建立标准化数据库,
极大提升了模具设计效率和设计精度,有效降低了模具成本。
(2)制造工艺优势
公司凭借在注塑模具领域十多年的积累和沉淀,自主研发出标准设计制造工
艺流程,建立起完备的设计数据库,在模具产品设计、生产中广泛使用 CAD、
CAE、CAM、模流分析等先进软件工具,提高了汽车模具综合设计和制造效率。
引进先进加工装备和检测设备保障模具加工能力,公司进口大型五轴深钻孔机、
高速铣床、双头火花机和镜面火花机等国际先进加工装备,以及从 90 吨到 3,200
吨不等的十余台注塑机,定制开发电极自动检测系统和 OMV 在机检测系统,建
立了大型五轴加工中心。依托强大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能力,公司能够深入的参与
整车厂新车型的研究开发,从而为获取客户订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专注于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佛吉亚(Faurecia)、萨玛(SMG)、
埃驰(IAC)、安通林(Grupo Antolin)、延锋(Yanfeng)、彼欧(Plastic Omnium)、
麦格纳(Magna)、安道拓(Adient)等国际知名汽车内外饰件企业的模具供应
商,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通用、大众、奥迪、保时捷、雷诺、福特、奔驰、宝
马、捷豹路虎、沃尔沃等国际知名品牌,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一汽奥迪等合资
品牌,以及长城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流自主品牌的生
产。公司连续九年获评上汽通用的最佳或优秀模具供应商、连续七年获评一汽大
众的“A 级模具供应商”、2016 年起成为 Faurecia 的“全球战略供应商”、连
续多年获评 IAC 的“年度优秀供应商”和“最佳质量奖”,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颁发的“中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优秀模具供应商”、“中国
模具出口重点企业”等诸多荣誉奖项,公司系汽车注塑模具行业内的知名供应商。
(1)产品质量
为满足整车厂对零部件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绿色环保等指标的要求,公司
先后通过了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生产、检测过程中全面执行 ISO 等国际标准
和大众汽车、福特汽车等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厂商的技术标准。公司的模具产品凭
借高精密度、高稳定性和较长使用寿命,赢得了客户的肯定,在业内树立了良好
的质量形象。
(2)产品交付
公司始终秉承让客户满意的服务宗旨,在产品交期和售后服务上为客户创造
更高价值。随着客户产品更新不断加快,在最短时间内向客户交付符合要求的模
具产品,对于客户保持市场竞争力非常重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公司开发了先进
的模具设计软件,并建立起成熟的模具加工流程,加上核心团队成员丰富的模具
开发经验,有效缩短了产品开发周期,为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提供了保障。由于模
具的精密度要求高,专用性较强,公司在交付产品时,会和客户充分沟通,保证
呈献给客户的产品是满足客户需求的模具产品。并在模具使用过程中,为客户提
供维修保养服务。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均拥有丰富的汽车模具行业工作经验,管理团队高效、稳
定。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公司逐步建立起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树立起精益精
细的管理理念,摸索出适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入先进
信息化管理软件 MES 系统,建立起可靠的模具制造协同管理平台,有效提升模
具制造管理效率。依托锐意进取的管理团队、优秀的企业文化以及完善的人才激
励机制,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各项经营指标增长迅速,从而实现了
较快的内涵式增长。公司优秀的企业管理能力使得公司具备在注塑模具行业竞争
中脱颖而出的较强实力。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在注塑模具及塑料
零部件行业细分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
的产业链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经营效率将进一步提升。据此,保荐机构认为,
在宏观经济趋势向好且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展前景
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夏瑜佳
保荐代表人:
尹柏元 宋 伟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与青岛海泰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发行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
“《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国泰君安指定保荐代表人尹柏元(身份证号 4419001988********)、宋伟(身
份证号 5106221989********)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的申请文件。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
作出适当说明。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柏元 宋 伟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