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汉长盈通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李居平、刘家松、李奔、林学春(以下统称“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
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
关文件等事宜。这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发展及资金统筹安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
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