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1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 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492,374 股,发行价格 8.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6,203,763.22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69,309.43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134,453.79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 号《验资报告》
。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信银行北京
知春路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回龙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及
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户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北京思特奇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PaaS 平台技术与
技术股份有限公 20000003176600034824096 152,489,848.49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应用项目
司
北京思特奇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数字经济中
技术股份有限公 8110701013101924866 149,436,459.30
北京知春路支行 台项目
司
PaaS 平台技术与
北京思特奇信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应用项目
技术股份有限公 110061534013000419308 158,596,626.88
北京回龙观支行 物联网研发中心
司
项目
北京思特奇信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 321230100100411895 138,180,828.55 补充流动资金
北京海淀支行
司
成都易信科技有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物联网研发中 心
限公司 双流支行 项目
注 1: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相关各
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注 2:募集资金账户(321230100100411895)中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
用人民币 2,569,309.43 元。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财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信证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财信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财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财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行刚、宋一宁可以在对公业务
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财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专户对账单,并以书面
信函邮寄的方式抄送给财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财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财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财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或者财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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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验资报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