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周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议室
事会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田华女士主持。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 46,490,5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11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46,351,3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93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09,4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2.3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70,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13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74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49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9,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李翼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