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c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与现场投票合计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黄源浩主持。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
出 席 公司 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东 及股东 代理 人共 9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通股 96,707,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768%。
根据公司提供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
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2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8%。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 数共计 26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通股 152,436,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0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均
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 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
一 B 类普通股的表决权数量的 5 倍。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数量
类型 占比(%) 占比(%) 占比(%)
(票) (票) (票)
《关于公司 A类 414,000,000 73.0884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限制 B类 146,813,957 25.9189 5,623,019 0.9927 0 0.0000
划(草案)>及 其中:中
其摘要的议案》 小投资者
《关于公司 A类 414,000,000 73.0884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限制 B类 146,813,957 25.9189 5,623,019 0.9927 0 0.0000
划考核管理办 其中:中
法>的议案》 小投资者
《关于提请股 A类 414,000,000 73.0884 0 0.0000 0 0.0000
东大会授权董 B类 146,813,957 25.9189 5,623,019 0.9927 0 0.0000
事会办理公司 合计 560,813,957 99.0073 5,623,019 0.9927 0 0.0000
其中:中
股票激励计划 1,284,317 18.5935 5,623,019 81.4065 0 0.0000
小投资者
相关事项的议
案》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800,000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