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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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蒋震山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总经理离职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蒋震山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总经理等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
况一致;蒋震山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总经理等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其辞职不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国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2、郑国钢先生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3、经了解郑国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同意提名郑国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郑国钢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
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郑国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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