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及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
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同时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解除限售数量,客观
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盛宝军 :
独立董事 周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