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迅: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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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及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
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同时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解除限售数量,客观
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盛宝军 :
独立董事 周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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