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1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5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1,445,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900%。
其中,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25,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336%。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01,99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7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25,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33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 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关联股 东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为:同意 87,731,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89%;
反对 3,070,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31,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72.5931 % ; 反 对 3,070,1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1,232,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7%;
反对 2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9,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057%;反对 2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