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亚 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B e i j i n g Ya C h a o A s s e t s A p p r a i s a l C o . , L t d .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 A221 号
(共壹册,第壹册)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0 层 2202 邮编:100036
电话:
(010)5171686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5311020052530901202200161
合同编号: 北京亚超评委字(2022)第A183号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A221号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
报告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1,801,964,400.00元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胡长涛 (资产评估师) 会员编号:53160004
签名人员:
李庆荣 (资产评估师) 会员编号:53180069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
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生成日期:2022年09月16日
二、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6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本公司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的委托,资产评估师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
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本公司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对本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如下: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
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
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
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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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
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
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
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
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
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
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
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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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华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市场价值
进行了评估。
一、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范围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五、 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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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六、 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华农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180,196.44 万元(大
写:壹拾捌亿零壹佰玖拾陆万肆仟肆佰元),增值 81,506.68 万元,增
值率 82.59%。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对评估结论产生的
影响,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
产评估报告,即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应关注本报告正文
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
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
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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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亚超评报字(2022)第 A221 号
一、 绪言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丰船务
运输公司: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
益法、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
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的评估
资料及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被
评估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
核实,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对法律
权属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现将资产
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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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华农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一:
企业名称: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8633H
法定代表人: 宗文峰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1998 年 0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1945.5 万元
营业期限: 1998 年 01 月 19 日 至 长期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经营范围: 原油、成品油境外期货业务(有效期至 2021 年 07
月 03 日)
;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
、农产品、水产品、汽车、
与渔业相关的船舶、机械设备、材料;海洋捕捞;水产品的加工、仓
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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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二:
企业名称: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2640B
法定代表人: 姜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9 年 07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 年 07 月 22 日 至 长期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 31 号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海洋捕捞;
与渔业相关的船舶、机械设备、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水产品加
工技术咨询、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委托人三:
企业名称: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101185008F
法定代表人: 王忠尧
类型: 全民所有制
成立日期: 1993 年 09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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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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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1993 年 09 月 22 日 至 长期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经营范围: 承运本系统渔业船队生产生活补给物资、冷藏水产
品、船舶租赁、人才交流、拆船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保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980F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知凤街 15 号 510 室
法定代表人:苏如春
注册资本:壹拾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01 月 24 日
营业期限:2006 年 01 月 24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
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直接管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组织发起设立,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改【2004】1054 号文件批复同意筹建,由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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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牧家禽育种
中心、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中国渔船船
东互保协会、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共
同出资组建,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05
年 12 月 31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磊验资【2005】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20.0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20.0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200.00 20.0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19.81%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12.57%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850.00 4.05%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550.00 2.62%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0.95%
合 计 21,000.00 100.00%
(2)根据 2008 年华农保险股东大会决议、2008 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决议及投资协议书规定,华农保险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9000 万
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由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三盛宏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缴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出具了中审验字【2009】第 9142 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资后股东以及各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200.00 8.4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850.00 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550.00 1.10%
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0.4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0.0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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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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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050.00 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5.50%
合 计 50,000.00 100.00%
(3)
乌中执字第 58-3 号],要求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
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
心,转让价格为每股一元。转让完成后,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持有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00 万股股份。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
公司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华农保险就此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获批准。
(4)2015 年 1 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监许可(2015)
复。同意浙江稽山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华农保险 1 亿股股份转让
给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农
保险 1 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浙江稽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
持有华农保险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400.00 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850.00 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550.00 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0.00 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050.00 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5.50%
合计 5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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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2015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
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 7050 万股股份转让给西部同泰建
筑环艺有限公司。转让后,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持有华农保险
华农保险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400.00 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850.00 1.70%
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550.00 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0.00 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 7,050.00 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5.50%
合计 50,000.00 100.00%
(6)201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将所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550 万股股份转让给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完成
后,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华农发〔2015〕第 250 号),并获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8.4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400.00 8.8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8.32%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5.28%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850.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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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50.00 1.1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0.00 18.4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 7,050.00 14.1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5.50%
合 计 50,000.00 100.00%
(7)2016 年 8 月 5 日,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志农林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同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同泰建筑环艺有限公司)4 家公司认缴增
发股本人民币 5 亿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0 亿元。
本次增资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 4,400.00 4.4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850.00 0.8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300.00 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500.00 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000.00 19.0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2.75%
合计 100,000.00 100.00%
(8)2016 年 9 月 29 日,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保监许可[2016]985 号)
,同意公司股东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将其
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00 万股股份转让至其母公司中
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公司股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将其持有的华
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牧工商(集团)
总公司。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不再持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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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4,700.00 4.7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550.00 0.5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300.00 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500.00 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000.00 19.00%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 2.75%
合计 100,000.00 100.00%
(9)2021年5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2执1914号],将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股权(对应金额:2750
万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
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时起
转移;解除对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5%的股权(对应金额:2750万元)的查封。
发〔2021〕第420号、华农发〔2021〕第476号)
,并获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 4.20%
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4,700.00 4.70%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160.00 4.16%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 2,640.00 2.6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550.00 0.55%
云南金志农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300.00 18.30%
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500.00 19.50%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0%
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000.00 19.00%
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 2,750.00 2.75%
合计 10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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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 2006 年 1
月注册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类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
民币,总部设在广州。截至目前,公司在北京、江苏、四川、浙江、
河北、河南、广西、山西、甘肃、广东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有各级分支机构。
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农业保险、信用保险等;经保监会核准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
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持续强化“产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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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及风险选择定价能力、高人均产能的轻资产运营能力、综合开拓与
服务能力”三大核心能力建设,连续多年取得了高速高质发展的优异
业绩,在行业中小产险公司中,罕见地实现了规模和效益双成长。公
司先后荣获“2016 中国(首届)波特菲勒奖——最具发展潜力财产公
司”奖项、“2017 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财险公司”奖项、“2018 中国价
值成长性十佳财险公司”奖项。
的力量,在互联网与保险互相融合的新态势下打造公司战略升级的
司贯彻“效益优先、高质量发展”理念,落实科技赋能战略,以科技
赋能、创新驱动和创业文化为支撑,建设数字华农、科技华农,打造
出“高质量、可持续、盈利性增长”的新华农模式,并取得了效益、
增速连续双优双增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科技赋能新战略和创新的新华
农模式受到业内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可,连续获得包括“2020 年度
保险科技创新奖”、“2020 最具创新力企业奖”、“2020 保险业数字化
转型成果优秀单位”、“2021 中国保险科技 100 强”、“2021 年度保险
科技创新大赛优秀奖”等多项殊荣。
(1)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简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负债项目 2019/12/31 2020/12/31 2021/12/31
资产总额 381,458.49 457,857.78 425,480.81
负债合计 283,231.04 359,079.22 326,791.04
股东权益 98,227.45 98,778.56 98,6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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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53,425.00 292,036.98 328,739.04
营业支出 276,166.88 291,497.16 327,061.53
营业利润 -22,741.87 539.82 1,677.51
利润总额 -22,830.79 521.88 1,684.37
净利润 -21,610.03 1,002.09 1,482.13
审计意见类型 标准无保留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审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审字 大华审字 大华审字
审计报告号
[2020]010233 号 [2021]001866 号 [2022]005478 号
(2)财务指标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净资产收益率(%) -19.88 1.02 1.50
盈利能力
总资产净利率(%) -5.96 0.24 0.34
状况
收入利润率(%) -8.97 0.18 0.51
经营发展 股东权益增长率(%) -17.56 0.56 -0.09
状况 营业收入增长率(%) 20.09 15.24 12.57
经营能力 赔付率(%) 66.20 54.48 67.60
状况 费用率(%) 49.29 50.85 36.89
偿付能力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01.17 191.64 191.90
状况 资产负债率(%) 74.25 78.43 76.81
(3)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
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4)主要税种和税率
序号 主要税种 税 率 计税依据
(5)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4号《关于延续支持农
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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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华农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所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11%股权。
(四) 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为实现评估目的使用,
除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人及被评估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评估
目的相关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
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 评估目的
因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
丰船务运输公司拟联合转让股权事宜,委托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该经济行为涉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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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经济行为是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水渔业及
所属企业转让所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农战
略发〔2019〕435 号)实施的。
四、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
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
和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会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
号为 “大华审字(2022)005478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的资
产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12-31 基准日账面价值
资产:
货币资金 33,574.45
拆出资金
金融投资 158,416.71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 29,133.7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7,521.29
持有至到期投资 61,761.72
衍生金融资产 550.8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9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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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12-31 基准日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资产
应收保费 45,414.58
应收利息 4,090.65
应收代位追偿款 13.87
应收分保账款 64,922.82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48.22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3,935.72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
保户质押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
存出资本保证金 20,000.00
应收款项类投资
固定资产 1,312.58
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 1,959.93
无形资产 1,792.90
商誉
独立账户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462.19
投资性房地产
定期存款 20,000.00
其他资产 44,958.62
资产总计 425,480.81
负债合计 326,791.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98,689.76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
估范围一致。
(三) 评估范围中主要资产状况及特点
公司主要资产为应收保费以及金融投资、存出资本保证金、定期
存款等能产生投资收益的资产,其中:
应收分保账款,账面价值为 64,922.82 万元,占总资产的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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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投资,账面价值为 158,416.71 万元,占总资产的 37.23%;
金融投资包括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资管产品等其他投资。债券
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
金、混合基金等;其他投资包含资管产品、资金信托计划等。
其它资产还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为车辆和电子设
备类资产,无形资产为外购管理、财务软件以及企业自主研发数字化
系统。
(四)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管理、财务软件以及企业自主
研发的数字化系统,原始入账价值 5,683.62 万元,账面价值 1,792.90
万元。
自主研发的数字化系统已形成 10 项知识产权许可,软件著作权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取得 首次发表日 著作权
证书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日期
号 方式 期 人
软著登字第 阿波罗商城系统[简称:阿 原始 2020SR
软著登字第 华农保险系统[简称:华农 原始 2020SR
软著登字第 华农智能费用中台系统[简 原始 2020SR 华农财
产保险
软著登字第 华农创世纪系统[简 原始 2020SR
华农智能产品中台系统[简 限公司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020SR
台]V1.0
软著登字第 华农影像传输系统[简称: 原始 2020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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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取得 首次发表日 著作权
证书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日期
号 方式 期 人
软著登字第 华农阿凡达系统[简 原始 2020SR
软著登字第 华农保险数字化经营决策 原始 2020SR
软著登字第 华农华保星系统[简 原始 2020SR
(五)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已提示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
清查、申报,除上述记录的资产外,企业承诺不存在拥有的、账面未
记录的其他资产。
(六)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
面金额
本次评估中,引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编
号为 “大华审字(2022)00547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定财务
数据作为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五、 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
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
场价值。
市场价值的内涵: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
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
值估计数额。
六、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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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评估基准日距经济行为实际开始运行日最近,能良好地反映资
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该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结算日,能
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各种资产及负债的整体情况,有利于资产的清
查。经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协商,共同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中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或有效的
价格标准。
七、 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资料主要有:
(一) 经济行为依据
《关于中水渔业及所属企业转让所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的批复》
(中农战略发〔2019〕435 号)
。
(二)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
(财政部令第 97 号,2019
年 01 月 02 日)
;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 12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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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决定修改)
;
(国务院令第 91 号,1991 年 11 月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2016 年 6 月 24 日);
(国资委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
;
【2013】64 号,2013 年 5 月 10 日)
;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2006 年 12 月 12 日);
(国资产权【2009】941 号,2009 年 9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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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金[2011]59 号);
(20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
;
;
〔2016〕36 号,2016 年 3 月 23 日)
;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 2 次修订)
;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2019 年 3 月 20 日)
;
(三) 准则依据
日);
(中评协(2017)30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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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联合转让股权涉及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号,2019 年 12 月 4 日);
;
;
;
(中评协〔2018〕38 号,2019
年 1 月 1 日)
;
(中评协(2017)46 号)
;
﹝2017﹞35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
(中评协(2017)42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中评协(2017)43 号,
;
(中评协(2017)47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中评协(2017)4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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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权属依据
(五) 取价依据
(六) 其他依据
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
合同》
;
八、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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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
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
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估专业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选择评
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
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影响评估方
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
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
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
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二) 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
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资料收集、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
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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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
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
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
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
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
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3)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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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
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
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本次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1)考虑被评估单位成立时间较长、历史年度业绩比较稳定,未来
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且收益期限可以合理确定,获
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衡量,因此,本项目选用收益法进
行评估。
(2)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
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
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具
体情况,认为此次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3)资产基础法是按照企业重建的思路,通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
素资产的评估值直接加总,再扣减负债后求得企业整体价值。资产基
础法容易忽略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无法体现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
特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较难反映对企业收益具有决定作用的客户
资源、经营网络、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故本次未采用资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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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市场法进
行评估。
(四) 选用评估方法技术思路
? 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取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股权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来进行保险公司的估值。保险公司股权自由现金
流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为:
权益现金流=净利润-权益增加额+其他综合收益
(1)模型计算公式如下:
Rt R
E= ? (1 ? r )
t ?1
t ? 0.5
+
(1+ r) t ? 0.5
t ?1
? (r ? g )
式中:E -权益现金流现值
Rt-明确预测期的第 t 年权益现金流
Rt+1-永续增长期权益现金流
r- 折现率
g-永续期增长率
(2)折现率确定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股东权益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应的折现率采用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公式如下:
Ke ? Rf ? MRP ? ? ? Rc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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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P—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企业特有风险调整系数。
? 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
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
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国内保险类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均在千亿元以上且
为综合性保险集团公司,从保费收入规模、营销网络、资产规模、发
展周期等方面来看,华农保险与上市公司的可比性不强,故不适宜选
择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
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与被评估
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公司股权并购案例,故本次采用交易案例
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基本步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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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可比交易案例
在明确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后(包括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
况,如企业性质、资本规模、业务范围、营业规模、市场份额、成长
潜力等),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交易类型一致、时间跨度接近、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交易实例作为
准可比交易案例。
对准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及可比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
分析,包括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主要目标市场、业务结构、经营模式、
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所处经营阶段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准参考案例
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的分析比较,以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参考案例。
(2)分析调整财务报表
对所选择的交易案例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被评估单位
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首先收集交易案例企业的
财务信息,如行业统计数据、保险公司公开信息、研究机构的研究报
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以使
交易案例企业的财务信息尽可能准确及客观,使其与被评估单位的财
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3)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
在对参考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价值比
率,并根据以上工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4)运用价值比率得出评估结果
在计算并调整交易案例企业的价值比率后,与评估对象相应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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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或指标相乘,计算得到需要的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
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
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
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
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
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方签订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的
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拟定资产评估技术方案等,报公司
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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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
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析企业历史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规划以及与管理层访谈对企业的经
营业务进行调查了解。
(五) 收集评估资料
收集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
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
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
函证、复核等。
(六) 评定估算
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
评估方法;
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公司内部审核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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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向委托
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十、 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评估报告撰写的
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
和使用评估结论。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报告日后评估
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评估结果应进行相
应的调整。
(一) 基本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
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
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
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
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
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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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
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二) 一般假设
评估单位所处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
不可预见事件;
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
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估单位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
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赋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考
虑利率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的变化);
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任,在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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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
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响的诉讼、抵押、担保等事项;
(三) 本次评估假设
基础上,能随着市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和创新;
事项;
法律法规;
重大变化;
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上,最大可能分配利润;
股东追加投资,以保证预测期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能够达到监管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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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新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
据华农保险资金部的资金运用计划设置投资收益率假设,测算未来年
度投资收益;
提供的数据,本次评估假设精算结果是合理的;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
立。当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将不承担由于评
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 评估结论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
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
估。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被评估单位进行了资
产清查,对企业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会计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
验证审核,期间还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调查与询证。在此基础上采用收
益法、市场法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
评估。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一) 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
值为 180,196.44 万元,增值 81,506.68 万元,增值率 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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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法评估结果
经市场法评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
评估结果为 178,628.47 万元,增值 79,938.71 万元,增值率 81.00%。
(三) 评估结论
市场法评估价值与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差异是 1,567.97 万元,差异
率为 0.87%。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是从企业预期收益的角度
来估算企业价值,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市场法是以
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被评估单位的价值,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但由于交易案例的公开信息有
限,仍然存在评估人员未能掌握的不确定因素或难以充分调整的因
素,因此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每股单价 1.80 元。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丰船务运输公司持有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对评估结论产生的
影响,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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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
相关责任;
本次评估中,引用大华(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 “大华审字
(2022)00547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定财务数据作为评估对
象的账面价值,并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
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
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
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
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三) 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
响的事项;
发生的重大事项;
灭失,往来账款产生坏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
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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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
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
的人员与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
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收益法评估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做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
必要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经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多次讨论,被评
估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资产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
测的相关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预测数据的利
用,并不是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评估报告中如出现分项值之和与总计数尾数不一致的,乃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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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公司《关于开展
虑此次增发募资的影响,并假设预测期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所需最
低资本要求的 20 亿新增资本投入于 2022 年 12 月底前到位;同时在
计算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价值时,已将募集资金以净资本追加额的形
式进行了扣除。
公估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德仁保险公估有限公
司 99%的股权。2021 年 11 月 10 日北京德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完成
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22 年 4 月 20 日完成监管备案审批。截至评估
基准日,股权收购价款尚未全部支付,本次评估仅以其账面已支付投
资成本确认其评估值。
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经济行为产生的
影响。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使用范围: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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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于公开的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次评估机构或与相关
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即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
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
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评估项目的委托人涉及国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只有履
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由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四、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形成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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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 被评估单位 2021 年审计报告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五、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六、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七、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八、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 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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