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 上声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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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声    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章龙平、崔鹏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          录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五、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章龙平
  章龙平先生:2015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红塔证券(601236)、
宝丽迪(300905)、上声电子(688533)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红塔证
券(601236)配股项目、长华集团(605018)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
控股(300292)2013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电热
(300217)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江苏吴中(600200)、
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科林电气(6030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崔鹏飞
  崔鹏飞先生: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格利尔(831641)北交
所项目保荐代表人,参与上声电子(688533)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项目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段亚敏,
  段亚敏:2021 年开始任职于本保荐机构,曾参与威博液压(871245)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吕曦冰、王孙杰、花颖丽、柳以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Sonavox Electronic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周建明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6,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27 日
    上市日期           2021 年 4 月 19 日
    股票简称           上声电子
    股票代码           688533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科技园中创路 333 号
    电话             0512-65795888
    传真             0512-65795999
    互联网网址          sonavox-group.com
    电子邮箱           Sonavox_zq@chinasonavox.com
                   生产汽车扬声器、汽车音响系统、新型电子元器件(频率控制与选
                   择元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
                   机电元件),数字放声设备、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高档音响、
    经营范围           音箱及相关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160,000,000 股,其中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                 持有有限售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                数量(股)
                                                       境内非国
                                                       有法人
                                                       境内非国
                                                       有法人
                                   持股                持有有限售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               数量(股)
                                              境内非国
                                              有法人
                                              境内非国
                                              有法人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
      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
      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
      零二组合
        合计           127,046,053      79.40          121,687,600
      注: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融通借出限售股份 312,400 股,包含转融通
    借出股份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2,000,000 股。
       三、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保荐机构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获配持有发行人 2,000,000 股股票(包
    含转融通借出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2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保荐机构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发行
    人股票 27,842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2%。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
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
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
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东吴证券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问核及内核部
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调并完成利益冲突审查环节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
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
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
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
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稿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主要工
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整改完毕后,质量控制部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质量控制报告。
  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对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
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常设机构提出内核申请。经投
资银行内核常设机构审核认为上声电子可转债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内核会议的评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
内核委员包括余晓瑛、刘立乾、包勇恩、黄烨秋、常伦春、苏北、尤剑共 7 人,
与会内核委员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
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进行了审核。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
会议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常设机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审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
续。
     (二)保荐机构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申请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核,形成以下意见: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该项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结果符合本保荐机构内核
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同时作出如下承诺: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等情况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
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或者改变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用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
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
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
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7,758.56 万元、6,368.31 万元和 4,980.55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6,369.14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按募集资金 52,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
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汽车音响系统及电子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
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就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了相关约定,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经核查,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
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的规定。
万元、108,803.96 万元、130,198.01 万元和 120,109.79 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十二条“(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
金的用途。”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支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7,758.56 万元、6,368.31 万元和 4,980.55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6,369.14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按募集资金 52,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
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60%、47.30%、36.47%和 46.46%,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
净额分别为 14,579.97 万元、9,850.27 万元、-2,232.73 万元和-198.54 万元。2021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1)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
价格普遍上涨,且受国际疫情反复的影响出口运输费上涨明显,导致公司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涨幅远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涨幅;(2)
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扩大研发、销售和管理团队,导致支付给职工以
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公司加
大了研发投入。整体来看,公司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净额变动情况正常。2022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一方面系期末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 15,324.90 万元,增幅 41.65%,另一方面因
大宗商品涨价因素,公司对部分材料进行提前备货,导致期末存货较上年度增加
年同期增长较快。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
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的
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
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
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
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
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22 年 11 月 25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
  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368955_I07 号和安永华明(2021)
专字第 61368955_I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 年财务报告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22SUAA10021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情形;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65,395.12      52,000.00
发展方向,提高了公司对新能源整车厂客户的配套服务能力,有助于公司扩大业
务规模,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部分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
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募投
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行政法规规定;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
    (十一)符合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
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
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
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
级为 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
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
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公司制定了《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
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
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转股价为 P0,每股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转股价
为 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
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债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
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
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
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述
规定。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
计划投入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
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
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
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述
规定。
     (四)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
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聘请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
已签署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
项。东吴证券将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可转债受托管
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
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
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其填补措施进行了详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制定并披露关于应对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督促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且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鹏元资信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信评
级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相关
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本次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服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
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申报文件的制作机构,聘请
ABBOTT NICHOLSON,P.C.(美国)、Noerr LLP(德国)、JUDr. Pavlína Vanická
( 捷 克)、 Blikstein, Cella e Sousa Lima Advogados Associados (巴西) 、
RIVADENEYRA,TREVI?O & DE CAMPO S.C. ABOGADOS(墨西哥)为公司境
外子公司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服务。发行人已与该等第三方机构签订
了有偿聘请协议,协议内容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符,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
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因素已在募集说明书
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地披露了本
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风险。
     (一)汽车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
况以及景气程度密切相关。汽车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特征,全球经济和国内宏
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
时,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
行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收紧。尽管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整车制造厂商,
在全球车载扬声器市场中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但汽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家产
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全球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
则可能导致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二)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使用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此外境外子公司
采用捷克克朗、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等货币作为本位币,其与上声电子存在
交易且持有一定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人民币汇率对不同外汇的汇率波动将产生汇
兑损益。如果未来外币兑人民币的结算汇率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就
相关汇率波动采取有效措施,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三)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地区主要为美国、德国、捷克、巴西等国家,美国是公司产品
的重要海外销售市场之一。
  如未来我国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双边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国家或地区的
市场环境、对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日常经
营和盈利状况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尤其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政
府不断加大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范围和关税征收力度。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
擦加剧,美国对公司产品设置其他贸易壁垒,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将导致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四)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上
声投资、同泰投资、元和资产、元件一厂,持股比例分别为 26.25%、18.75%、
一致行动关系,任何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控制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
公司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是公司市场化
招聘的人员,通过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按照相关规则行使其职责,无法对公司
形成控制。
  公司已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治理结构稳定,
报告期内在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决策时,未出现重大分歧,保持了较
高的决策效率。未来如果股东经营理念发生分歧,在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决策
时,可能因决策效率降低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的
波动。
     (五)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利息
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若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的
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上升,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
付,以及应对投资者回售时的兑付能力。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中已设置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但未来在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市场因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
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进而未能实施。若发生上述情
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无法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但修正
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公司之后股票价格仍有可能低于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上述情况的发生仍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能实
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高低与股
票价格水平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
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故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
化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随之相应降低,进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债券持有人在进入转股期之后的较短时间内将大
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则公司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因
股本扩大而被摊薄的风险,且公司股东也将面临其享有的权益、持有股份的表决
权比例因此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由于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
公司股票价格触及预先设定的条件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本次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原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的权益被进一步摊
薄,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有可能被进一步摊薄。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
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评
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
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等因素致使公司偿债能力下
降,将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发生不利变化,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十、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致力于运用声学技术提升驾车体验,是国内技术领先的汽车声学产品方
案供应商,已融入国内外众多知名汽车制造厂商的同步开发体系。公司拥有声学
产品、系统方案及相关算法的研发设计能力,产品主要涵盖车载扬声器系统、车
载功放及 AVAS,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解决方案。公司较早实现了车载扬
声器的国产化配套,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已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根
据国际汽车制造协会(OICA)2021 年数据测算,公司车载扬声器在全球乘用车
及轻型商用车市场的占有率为 12.92%。
  公司以“声学科技创新”为理念,聚焦汽车声学领域原创技术及关键共性技
术的研发创新及应用,建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CNAS 认可的实验室、江
苏省汽车电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结合声学技术与电子信息技术,构建汽车
声学工程技术研发平台,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在声学产品仿真与设计、整车音效
设计、声学信号处理以及数字化扬声器系统领域开展技术研究。
  随着全球汽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购车者对于汽车的消费体验
已不再仅局限于汽车的基础功能,针对汽车娱乐功能的体验成为影响购车者消费
趋向的重要因素。汽车声学产品作为提升汽车内娱乐性体验的重要因素,使用时
间、使用频率不断提升,其品质逐渐成为衡量驾车舒适性的重要指标。购车者对
汽车声学系统声音重放的质量、个性化功能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汽车
声学技术的革新与升级。新能源汽车作为传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的产物,更加注
重车内体验,新能源车企在车载娱乐、车内交互感知等方面投入较多资源,大功
率、高保真的汽车声学产品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新能源汽车造车技术的完善和消费者接受程度的提高,新能源汽车产销
量及渗透率将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则(2021-2035)》,
新能源汽车到 2025 年要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到 2035 年纯电动汽
车将成为汽车销售的主流。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加速发展,无疑将带动上下游
产业的发展,有力拉动市场对车载扬声器、低音炮、车载功放以及 AVAS 等汽车
声学产品需求的持续提升。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本次
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
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贵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段亚敏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崔鹏飞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伟
内核负责人:
             杨   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保荐机构总经理
             薛   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
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权章龙平先生和
崔鹏飞先生担任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
  特此授权。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崔鹏飞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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