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149545.SZ
债券简称: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近期,我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债务的本金共31笔69.58亿
元,逾期时间为2021年3月、9月、11月、12月;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123笔301.91亿元,其中92笔232.33亿元为2022年1月至4月新增
逾期。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4月30
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
总额69.58亿元、301.91亿元。
   截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76.88亿元。其中
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6月24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
务本金总额376.88亿元。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57.66亿元,其中
债务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
债务本金总额357.66亿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林腾蛟作为阳光城董事长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阳光城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