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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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南
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
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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