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软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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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集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路 55 号中软大厦 C 座 1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陈锡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赵贵武先生主持。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506,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4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12,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6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3,231,257        41.8973    4,453,160   57.7408     27,900        0.3619
中小投资者    3,098,659        40.8809    4,453,160   58.7509     27,900        0.3682
  就本议案的审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
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44,190,187       99.9883       430        0.0001   27,900        0.0116
 中小投资者    7,551,389        99.6262       430        0.0056   27,900        0.368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44,190,187       99.9883       430        0.0001   27,900        0.01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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