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 3008 号深圳湾 1 号
T7 座 21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
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58,066,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98%。其中: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236%。
有表决权股份 7,03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1%。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3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64,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27,94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5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875,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38,9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79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4,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8,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4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4,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8,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4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04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9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3,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6,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8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7,954,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17,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刘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