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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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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刊登《关于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公
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4 日 14:0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4 日 9:15-9:25,
为 2023 年 1 月 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6,572,5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468 %,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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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6,559,6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30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16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80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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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议案 4 为
普通决议事项外,其他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云港嘉澳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72,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5,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徐旭、李一罡、罗佰聪、潘翀、陆跃锋、钟周红、毛平、桐乡市顺
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59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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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5. %;反
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徐旭、李一罡、罗佰聪、潘翀、陆跃锋、钟周红、毛平、桐乡市顺
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59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5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0 %;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5 %。
表决结果:同意 36,563,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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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6,572,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5,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